台中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進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六、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第 四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台中市政府,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本組織項目者,視為本會會員,仍應依法加入本會。

第 八 條: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 九 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

三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成立大會訂定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經本會第廿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奉台中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二日九十府社行字第八八七五七號函核備)

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得依法委託會員代理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選派之會員,應另行選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理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會員代理人簡歷,報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理人有表決權、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理人為一權。

第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

第十八條: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九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會員依法退會或受停權處分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撤免其職務處分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理人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及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定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第二十九條所規定者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召開會議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召集並為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或改推。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元,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於每年三月開徵期間起,一次繳納。

三、事業收益及委託收益。

四、捐助。

五、孳息。

六、其他。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七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年度經費,除必需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如組織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CopyRight © 台中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揚京快客

Go Top